学位办字[2011]1号
各有关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
为保证我校夏季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凡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2011年应届毕业学生和原定于2011年夏季推迟毕业等学生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按学位授予要求同时申请相应学位;毕业时未同时取得学位、目前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且已符合授予学位要求的各类毕业生可申请学位。
二、日程安排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2011年夏季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等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日程安排参照进行。汉语言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的本科毕业生按照所在学院通知要求进行;其他各学院各类本科毕业生按照教务处通知要求进行。
各有关培养单位务必于3月28日前完成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工作。
三、博士、硕士答辩及学位申请、审核要求
(一)博士
1、凡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可填写《青岛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查表》,通过本学科组织的预答辩后,提交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及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材料原件申请正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正式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外国语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外国语及发表论文情况审核要求如下:
(1)2008级博士研究生必须根据《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有关要求,提交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相应级别和数量的学术论文原件(详见《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发表学术论文按照申请学位要求被SCI或EI收录的,必须同时提交收录证明原件。
(2)推迟毕业或已毕业现仍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应根据《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6]2号)规定提交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应等级的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原件,并同时提交在学期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公开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2篇学术论文原件,发表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的,还须提交收录证明原件。
2011年夏季通过正式答辩者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之前不能按以上要求提交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或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材料原件的,学院不受理其学位申请,该生只能颁发毕业证书,其可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申请学位要求后,再次申请博士学位。
(二)硕士
1、凡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高校教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及工程硕士等各类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可填写《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申请表》并提交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及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材料原件申请答辩。通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外国语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属于以下两类情况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允许申请本次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1)外国语不符合申请学位要求,拟将参加2011年6月全国大学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或拟以第一外语发表学术论文,并达到《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水平要求的;
(2)目前,尚未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含以第一外语撰写学术论文),但申请学位时能向院学位委员会提交接受函(论文拟于2011年8月31日前正式发表)和论文清样的。
以上两类情况的硕士学位申请者,经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暂缓授予学位的,须在本次全国大学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并通过,或论文于2011年8月31日前正式发表(含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的学术论文提交同行专家的综合评定结果证明原件)后,提交有关材料,由所在学院和校学位办审核办理学位证书。否则,只能在达到申请学位要求后,于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四、其他
为保证各环节申请材料提交、审核、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研究生本人、学科、学院务必使用随本通知发布的最新版材料,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工作流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工作流程》和《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流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电子材料下载地址:http://grad.qdu.edu.cn→学位工作→下载专区→《2011年夏季学位授予工作材料包》。
各有关培养单位务必将通知传达学生本人,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逾期校学位办公室将不再受理。
附件: 2011年夏季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等工作日程安排2011-1附件.doc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