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根据《青岛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特制订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助管”岗位的研究生主要承担有关单位部分管理工作、学生兼职辅导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负责“助管”岗位的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主要从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聘用(申请者必须学有余力并征得导师同意)。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助管”岗位按学期聘任。A类岗位每周工作不少于20小时,B类岗位每周工作不少于10小时,岗位类别在岗位设置时拟定并公布。津贴按月发放,博士生300~500元/月,硕士生200~400元/月。担任学生兼职辅导员的“助管”岗位,岗位津贴可适度增加。“助管”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由学校发放。
临时性工作,各用人单位可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聘用临时“助管”申请,批准后聘用,“助管”津贴按每日30-40元发放。
第六条 “助管”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汇总后报人事处审核。“助管”岗位数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的20%,超编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助管”岗位。
第七条 有设岗需求的用人单位、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申报表》,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并报人事处审核。最终经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岗位设置方案。
第八条 对照公布的“助管”岗位,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助管”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研究生被录用后,由聘用单位颁发聘书。聘书中要明确岗位名称、聘期、酬金额度等内容。研究生向学校递交承诺书,承诺聘期内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聘期结束后即解除聘用关系等。
第九条 担任“助管”研究生由用人单位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进行定期考核,并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各单位可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终止“助管”聘任,并书面通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单位考核结果,会同财务处统一发放“助管”酬金。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