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助理(简称“助教”)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为研究生“助教”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青岛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工作由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各相关单位分别组织“助教”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本人学习成绩必须优异,平均成绩不低于良,没有不及格成绩。
第四条 “助教”岗位设置: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下列课程的教学与教辅工作设置为研究生“助教”岗位:a.全校公共基础课;b.本单位及外单位的本科课程;c.硕士生的部分基础课(只允许博士研究生申请); d. 开放实验室管理、带教。
本科生和研究生“助教”岗位分别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审核。
第五条 岗位津贴建议标准:200-400元/月,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2个学时(开放实验室);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讲课)。
“助教”岗位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助教”岗位津贴每学期按照五个月发放。
第六条 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助教”岗位,由学校统一支付“助教”津贴,并不再计算开课学院的工作量;各教学单位开设的专业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助教”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并可高于学校标准。
第七条 岗位申请:
(一)在每学期初由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提出“助教”岗位设置申请,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申报表》,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并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最终经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岗位设置方案。
(二)研究生向学校或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助教”申请表》。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资源、教学任务、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等决定“助教”名单,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三)根据岗位考核情况,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处发放“助教”岗位津贴。
第八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每学期聘用一次。“助教”岗位考核在每学期末进行,根据研究生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和学生测评情况等,按照设岗要求,由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可以做出终止该研究生“助教”岗位的决定,同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