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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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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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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青大字〔200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中的作用,拟在校内设置教学助理(助教)、研究助理(助研)、管理助理(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的管理采用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模式。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对“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评估与考核“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条  各学院(教学部)、各部门负责提出本单位三助”岗位设置需求、选聘标准和具体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要求

第四条  助教:承担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协助承担部分授课工作,但不能主讲课程。主讲教师对课程负责,并对研究生助教进行指导。

助研:承担除学位论文之外的科学研究、实验数据整理分析及报告撰写,工程设计,产品开发、文献资料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工作。设岗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对研究生助研进行指导。

助管:承担有关单位部分管理工作、学生兼职辅导员等方面的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对研究生助管进行指导。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助教岗位由课程主讲教师提出申请报所在学院(教学部)审核、汇总。

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相关学院(教学部)汇总。

助管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汇总后报人事处审核。助管岗位数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的20%,超编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助管”岗位。

第六条 各类岗位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岗位设置方案。

 

第五章   岗位选聘

第七条 “三助”岗位的聘用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符合要求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提出申请,申请书由各学院(教学部)审核后报学校“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研究生被录用后,由聘用单位颁发聘书。聘书中要明确岗位名称、聘期、酬金额度等内容。研究生向学校递交承诺书,承诺聘期内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聘期结束后即解除聘用关系等。

第九条  学习优秀或家庭贫困的研究生优先聘用。委托、定向培养、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考试不及格或违犯校规校纪并受到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十条  根据被聘人员的岗位类别及工作表现发放岗位津贴。每一岗位分AB两类,A类岗位每周工作不少于20小时,B类岗位每周工作不少于10小时,岗位类别在岗位设置时拟定并公布。津贴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博士生300500/月,硕士生200400/月。担任学生兼职辅导员的“助管”岗位,岗位津贴可适度增加。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在聘期结束前两周内对研究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助教工作由课程主讲教师给予考核;助研工作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给予考核;助管工作由聘用部门给予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合格及以上者视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担任“三助”工作一学期以上并考核合格者,计实践活动2个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再拥有应聘资格。考核结果报“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用人单位可提出扣除部分津贴或解聘的建议,经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解聘,并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岗位津贴从次月起扣除或停发。

 

第八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学校预算经费、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下浮经费、聘用单位自筹经费以及部分科研经费等。“助管”、“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拨款;“助研”津贴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从其科研经费中列支。学校鼓励设岗单位多渠道筹措经费,在学校拨款的基础上加大对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的研究生“三助”账户,按照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细则和津贴分配方案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助管津贴由财务处负责按月发放到担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银行帐户中;助教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按月发放给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负责按月发放给担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参与临床工作的研究生,其工作津贴标准由各附属医院参照学校“三助”办法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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