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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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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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学院、学科: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16号)和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6]28号)要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为做好此次评估工作,现将我校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次试点评估共在法律硕士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中进行。根据有关文件(附件1、附件2)公布的参评条件,我校符合参评条件的专业学位类别有6个,分别是法律硕士,教育硕士,临床医学博士、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不含中医相关领域)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等三个专业学位类别评估范围仅限全日制教育部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包括工商管理硕士(MBA)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两部分。
二、时间安排
序号
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
1
4月19日
召开全校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会议
2
5月3日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将《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表》(文件附件4)的纸质版(一式两份)上交校学科办,电子版发送至学科办邮箱
3
5月10日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到校学科办领取《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表》(文件附件4)反馈材料,同时上交《学生和用人单位联系信息采集表》(文件附件5)和《参评专家联系信息表》(文件附件6)的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
4
5月11日-15日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根据反馈意见对《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表》(文件附件4)进行修改完善
5
5月16日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重新提交《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表》(文件附件4)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两份),并上交佐证材料(一式两份,请按照学位中心文件要求上交扫描件,准备相关备查材料)
6
5月16日-30日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登录评估系统,填写并提交《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表》(文件附件4)、《学生和用人单位联系信息采集表》(文件附件5)和《参评专家联系信息表》(文件附件6),学校审核后统一提交教育部学位中心
 
三、工作要求
1.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学院指定学院领导专门负责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各专业学位授权点负责人指定专人填报评估材料,并于4月20日前将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反馈至校学科办邮箱。评估有关文件和表格将随后发送至各专业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和填报人电子邮箱中。
2.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由国务院督导办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中心具体实施,是国务院学位办推动专业学位内涵建设的重要手段。各专业学位授权点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安排专人负责材料的撰写和填报,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工作时间节点填报和提交有关材料。各有关学院、学科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此次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
联 系 人:姜 辉
联系电话:85953573
电子邮箱:qduxkb@126.com
 

1.《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16号)

2.《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6]28号)

3.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4.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答疑
 
 
 
青岛大学研究生院   

青岛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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