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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关于评选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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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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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校字[200649

为充分发挥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指导作用,弘扬教书育人、崇尚科学的良好风气,鼓励广大研究生指导教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已经至少完整地指导过一届毕业研究生,目前在岗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评选条件

㈠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规定和教育规律,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模范履行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硕的科研工作成果,拥有(处于)一支团结协作、奋发向上的学术团队,能够为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㈢ 在学校和附属医院工作的导师近三年已经为研究生系统地开设过一门课程,教学内容能够体现当今科学发展的最新成就,教学大纲完备,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效果良好,没有随意调课、缺课现象。在校外工作的导师,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学术特长和学科优势,为研究生的学术发展提供科学的指导和丰富的实践平台。

㈣ 所指导的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校期间取得了较好的学术、技术成果;学位论文设计合理,论证严密,数据可靠;没有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已毕业的研究生得到了用人单位的广泛赞誉,毕业生就业率高。

㈤ 符合以上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条件顺序依次推荐:

1. 近三年内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获国家级优秀学位论文奖。

2. 近三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以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获得发明专利或发表了高水平的文章:自然科学类被SCIEI收录;人文社科类被《SSCI》收录或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3000字以上,专访、规划介绍等非学术论文除外);或在全国性的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的奖励。

3.近三年内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获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奖,或获得全省性的比赛二等奖及其以上的奖励。

4.近三年内连续两年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奖,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以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获得厅局级一等奖及其以上的学术奖励(前两位)。

三、评选程序

㈠ 学科推荐:学科根据评选条件,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提出推荐人选,填写《青岛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向学院推荐。

㈡ 学院推荐:学院根据各学科的推荐情况,综合平衡,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推荐。

㈢ 学校审批: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各分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表彰与奖励

青岛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为校级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学校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并颁发证书。对其中特别优秀者,推荐评选山东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

五、评选并表彰优秀研究生导师,是树立尊师重教良好风气,激励广大研究生导师积极向上、勇于奉献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切实发挥好评优选模的激励、示范作用。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除取消当事人的荣誉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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