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字[2017]10号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学部):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复查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文答辩
学院(学部)、学科必须按照《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做好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一)严格做好答辩委员会组成专家的推荐、审批工作。学科、学院在推荐、审核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答辩人的数量合理安排答辩会时间,保证每一位答辩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答辩及答疑。
2.根据答辩人的专业研究方向合理聘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保证审核质量。
3.每学期同一个专业方向的答辩委员会的校外专家应作适当调整。
4.参加答辩研究生及其导师的亲属等人员应回避担任相关学科、专业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5导师不能担任自己指导研究生所在答辩委员会的成员。
(二)认真梳理论文答辩过程的工作细节,提出具体要求,组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答辩秘书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学院、学科制定的有关操作细则,规范完成答辩工作,确保答辩结果客观、公正。常见问题处理要求如下:
1.研究生答辩时,导师应列席,在答辩委员会讨论会议时须退场回避。导师不得干扰答辩委员会成员正常开展工作。
2.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评价项目和评价要素,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作出科学评价。评定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应有突破性或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原则上不超过本场答辩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 答辩决议书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分别签字。答辩决议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否则无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向答辩人当面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宣布表决结果。
4.答辩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努力创造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
5.除保密论文外,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广泛吸纳广大师生列席旁听。答辩现场须保持良好的秩序,整个答辩过程应严肃、庄重而有序。
二、论文复查
学院(学部)、学科必须按照学位论文复查制度(详见学位办字[2017]1号文)要求做好论文复查的组织工作。
学位论文复查工作分为学院(部)和学校两级,分别组织独立的专家组,负责2017年夏季所有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复查工作。
学位论文复查应于研究生完成答辩后尽快开展,须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前完成,并向分委员会会议提供相关的学位论文复查工作报告。
论文复查专家有权根据学位论文复查结果向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符合授予学位要求”、 “可授予学位但论文需修改后重新提交”、 “暂缓授予学位,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或 “修改论文、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并仅此一次答辩机会”意见。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学位授予表决时应参考论文复查专家组的建议。
三、论文修改定稿
2017年夏季所有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定稿都将提交国家图书馆、省学位办及网络数据平台,用于教育部学位中心(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检、存档及网上公开发布(保密论文保密期内除外)。
根据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复查专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细致修改。修改定稿后,由作者本人及其导师签署“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按照统一要求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
四、其他
(一)论文评阅专家或答辩委员会认定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学校将按照《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青大学位字〔2014〕6号)严肃处理。
(二)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费及答辩委员评审费,不得向研究生收取,学院、学科可从研究生业务费等支出。
(三)对于因未通过评阅或答辩申请延迟毕业的统招研究生务必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特此通知。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