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字[2017]8号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学部):
按照我校深化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要求,结合研究生教育现状和改革措施,为实现“导师水平高、学生质量好”的目标,我校将进行2017年硕士生导师上岗和研究生学位申请学术条件制定的工作。
一、硕士生导师上岗
按照我校导师管理规定,硕士生导师将实行校内导师上岗招生、校外导师分类注册的管理模式,即:校内人员通过硕士生导师上岗审核即可获得当年招生资格,校外人员须遴选为硕士生兼职导师后方可参加上岗审核以获得招生资格。2017年硕士生导师上岗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本条件
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科学伦理和学术规范,愿意遵守学校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 青岛大学在编的教学、科研岗位工作者或校外硕士生兼职导师;
3.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4. 申请者职称、学位、学术水平和科研项目等具体条件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原则上应主持在研科研项目、有充足的在账经费,且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学校科研业绩评价办法认可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无上岗资格:
1.山东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仍在暂停招生期限内的,或近三年内有2次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盲评结果存在不合格情况的;
2.存在违反科研道德和学术失范行为的;
3.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违反科研道德和学术失范行为,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且导师负有失察责任的;
4.无故不参加导师培训,不服从研究生教育学术活动安排,不能执行校、院、学科有关研究生培养相关文件规定,或未能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已指导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筛选等培养环节的;
5.近三年出现重大研究生教学、实验或其他工作事故的;
6.因调离且不再指导研究生、不履行导师职责或出国逾期未归者。
7.其他原因未通过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校审核的。
(三) 上岗程序
1. 学院(部)制定具体上岗标准
学院(部)根据学科水平、人才队伍和硕士生数,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要求,制定硕士生导师上岗标准,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此工作最晚不迟于2017年5月15日。
2. 个人申请
申请者填写《青岛大学硕士生导师上岗申请汇总表》(附件1),并提交证明材料,向学科提出申请。
申请上岗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①一般选择本学院内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上岗;
②申请人需有稳定的研究方向,5年内至多调换一次上岗的学科专业;
③至多选择1个学术学位和1个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上岗。
首次申请上岗者还需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件2)。
3. 学科审议
学科负责人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议,并将符合条件者向学院(部)推荐。
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院(部)将学科推荐的上岗名单和证明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核通过的上岗名单需在学院(部)范围内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申请者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学院存档一年备查。
5. 学校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硕士生导师上岗名单报学校备案。
上岗程序中2-4项由学院(学部)自主安排时间,硕士生导师上岗名单于6月30日前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材料提交
1、5月15日前,提交学院(部)硕士生导师上岗标准;
2、6月30日前,提交学院(部)《硕士生导师上岗汇总表》和首次上岗导师的《青岛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以上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qdxwb2012@163.com。
二、研究生学位申请学术条件制定
学位申请学术条件是研究生申请学位时需达到的学术要求,是申请学位的必要条件。为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和科研水平提升,逐步增加研究生在学科、学院(部)科研工作中的学术贡献度,我校将从2017级研究生开始对学位外语等级不做统一要求,并调整研究生学位申请的学术条件。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校学位办按照理学类、工学类、医学类、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和艺术体育类等六大类制定研究生学位申请基本学术条件(附件3),鼓励学科、学院(学部)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水平、研究生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规律,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学术条件。
各学院(学部)或学科制定的学位申请学术条件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5月15日前报校学位办备案。
各学院(部)认真组织导师上岗和研究生学位申请学术条件制定的工作,梳理学院(部)人才队伍现状和研究生培养水平,制定出既切实可行又能激发师生动力的具体条件,实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贡献度的提升,助力我校“双一流”和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建设。
1、青岛大学硕士生导师上岗申请表
2、青岛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3、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基本学术条件
4、青岛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分类分级评价办法
5、青岛大学人文社会科研业绩分类分级评价办法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