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青大研字〔2014〕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基本生活支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努力实践、全面发展。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取得正式学籍的非定向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校),获得资助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思想上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参与科研工作;
(五)积极参加实践锻炼和各项有益的活动,注重全面发展。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分10个月按月发放(7、8月份不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变动情况如下:
(一)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研究生由于因私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办理手续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恢复学籍后恢复发放。
(二)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未调入学校者,暂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全部人事档案材料调到学校后,恢复发放。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三)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国家助学金恢复发放,需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教学部)提出申请,由学院(教学部)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后,次月开始发放。
(四)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被批准退学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离校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六)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七)其他原因,需停发国家助学金的。
第六条 本硕、硕博连读学生根据研究生学籍注册层次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