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试行)
青大研字﹝2012﹞17号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表彰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研究生,学校设立研究生荣誉称号,并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种类及评选范围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种类: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研究生学术之星、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范围: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二、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位课程加权(按学分为权数,下同)平均成绩须在80分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及格(含)以上。科研能力较强,已在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论文。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SCI、EI、MEDLINE、SSCI、A&HCI、CSCD、CSSCI收录期刊上的研究生优先考虑。
研究生申请评优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是在校期间完成的,署名单位必须是青岛大学,署名原则上该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下同)
4、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5%。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研究生干部包括研究生班级干部,各级党团组织成员,研究生会和在学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学术团体、社团担任一定职务的研究生干部。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科研能力较强。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须在75分(含)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及格(含)以上。
3、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4、在学校或学院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期(含)以上,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组织、参加各项活动,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荣誉称号。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4、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
(四)学术之星
授予学术之星荣誉称号除符合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有突出的科研或创新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其他专利者。
2、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SCI、EI、MEDLINE、SSCI、A&HCI、CSCD、CSSCI收录期刊上。
3、科研成果已被有关部门鉴定或被证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4、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的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并取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
5、学术之星的评选名额为10人。
(五)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研究生人数等情况,按年级或学科、实验室建立班级,加强班级组织建设。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为:
1、有良好的班风,同学之间能团结互助、勇于创新、学习成绩优良。学术气氛浓厚,学风端正,没有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社会实践、科技文体和志愿服务等活动,组织有益的班级活动,班级工作和活动具有创新性和连续性。
3、有无私奉献、办事公道、能积极主动地做好成员思想政治工作的班级干部;有坚强、团结的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4、班级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宿舍整洁,该学年中全班同学无违纪行为。
5、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一般为研究生班级数的20%。
第四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程序
(一)组织领导: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学院成立院研究生评优工作小组,负责荣誉称号的推荐和评选,评优工作小组成员由专家学者、分管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研究生评优工作小组应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二)评选程序:研究生个人或集体申报参评,由学院研究生评优工作小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对荣誉称号初步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内向所在学院进行反映,学院应在接到反映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工作部进行书面反映,研究生工作部应在接到书面反映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三)研究生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应保证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做出严肃处理。
(四)省级荣誉称号在校级荣誉称号的获得者中择优推荐。
(五)学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品。对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颁发奖状并给予一定活动经费支持。
第五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如在后续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校将撤销所获荣誉。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