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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考勤和请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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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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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考勤和请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研字[2006]8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的请假行为,培养研究生的纪律观念,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管理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课程学习时间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学位论文工作时间由导师负责考勤;学校、学院、学科统一组织的政治、学术、文化和体育以及社会实践等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考勤。课程结束后公共课的考勤结果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专业课的考勤结果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活动的考勤结果分别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或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二、请假审批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学院、学科统一组织和培养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经导师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在学校和青岛市学习的研究生除国家、学校规定的假期外离开青岛市者都要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两周以内由学科负责人审批,两周以上四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四周以上(含因续假累计时间超过四周)的请假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2、出国(境)的请假一律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原则上不受理在国家、学校规定的假期外的出国(境)探亲、旅游的申请。需要出国(境)借助其他实验条件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必须首先在校内完成开题报告。原则上不受理修业年限内的最后一个学期出国(境)进行学位论文实验工作的申请。

3、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提出留学申请的同时须提出保留一年学籍或自动退学的申请。

4、研究生因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政治、学术、文体等活动而不能参加培养计划原定的某些培养活动时须持活动组织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5、研究生请假手续必须事先办理,《请假审批表》必须由本人签名并写明起止时间、请假原因及请假期间所达目的地和联系电话等。凡需要相关证明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如校医院或校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请假审批表》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每学期末由学院汇总研究生请假情况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6、我校聘任的校外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以及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阶段的考勤及请假审批由导师所在单位负责。

7、与校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阶段的考勤及请假审批由校外培养单位负责。与校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须事先经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三、请假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假,未按规定请假、销假者,均作旷课处理,按每天6学时计算,根据《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青大学字〔20051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青岛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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