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大学字[2005]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规范、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增进校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青岛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依法有权委托代理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六条 青岛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报告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秘书处,设在校学生会,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
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大厅权益保障与维护窗口负责接受学生的书面申诉申请。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及委员共11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委员由校团委、监察处、保卫处部门负责人、两名教师代表、一名律师、三名学生代表及秘书长组成。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形成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书面复议意见,报经校长批准,形成复议决定书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申诉处理意见必须根据申诉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作出。书面审理意见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3/4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第十三条 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大厅权益保障与维护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学生的书面申诉申请后于当日送交申诉委员会秘书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4、超过申诉期限的;
5、已经提请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6、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
第十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可采取调解、书面审理、听证会议三种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调解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申诉人和处理决定作出部门分歧较大,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举行听证会议应征得申诉人同意。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委员(至少两人)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及申辩,形成书面审理意见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1/2以上同意方可。
第十八条 采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秘书长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听证会议。听证会议应有3/4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可以派一名法律中心工作人员出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除申诉委员会委员外,其他人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听证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听证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诉方有权申请委员会成员回避,并说明理由。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听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秘书处另行安排听证会议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委员担当。听证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并出示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和事由。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听证记录员应当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听证会议中止,由该委员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委员。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纪律由申诉委员会拟订。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书: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使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将复查书面意见报校长批准后产生效力,形成复议决定书并由秘书处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送达申诉人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书包括以下事项:
(一) 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 事由和处理决定来源;
(三) 主要申诉理由和请求;
(四) 复查认定的事实;
(五) 复查结论、决定事项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未作出复议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议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1、青岛大学学生申诉受理通知单青岛大学学生申诉受理通知单.doc
2、青岛大学学生申诉复议申请表青岛大学学生申诉复议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