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

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5-03-11
  • 点击量:

 

                                                                                                                                       青大学位字20146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学院(教学部)应当加强学科和指导教师的管理,促进学术诚信建设,落实学校各项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组织主管部门。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人员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由主管部门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论文评阅专家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二)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三)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四)被实名举报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程序
主管部门在确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后,应书面通知相应学院(教学部)。学院(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利益相关人员要进行回避。调查小组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举报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要形成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作假行为有明确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在正式做出处理建议前,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接到主管部门调查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条 相应主管部门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取消学位申请人员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获学位人员学位及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等处理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人员的,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并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被认定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本科生、研究生的,学校将根据学籍和学术纪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和违纪处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将依据学术纪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根据学籍和学术纪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和违纪处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有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学位申请人员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暂停其一年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两次及以上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研究生导师(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同时,学校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部)、学科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学院(教学部)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应学科、专业减少、暂停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停止研究生招生处理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地址:中国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邮编:266071
邮箱:yjsy@qdu.edu.cn
  • 青岛大学研究生教育
  • 青岛大学学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