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

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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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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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大学位字〔200512

第一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第一条 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愿意遵守学校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条 业务条件

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业务条件:

    1.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195311以后出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或曾获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的奖励(省部级: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第一位,国家级奖励各等级位次可依次顺延两位。)。

    3.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现承担国家级(前三位)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4.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开出高水平的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好,能完成学科交给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业务条件:

    1.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 1953年1月1以后出生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有硕士学位。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省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曾获过厅局级及其以上的奖励(厅局级: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第一位,省部级、国家级奖励各等级获奖位次可依次顺延两位。),或自然科学类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JCR)来源期刊、人文社会科学类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5)

3.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现承担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省部级前三位,国家级前五位)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4.参加过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协助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博士学位者此项可不做要求),培养质量较好。能开出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并能完成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㈢校外专家兼任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在学校和附属医院以外的教学、科研、医疗单位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单位工作的专家,申请兼任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者,除符合上述相应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外,其所在的单位应有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和较合理的学术梯队。

2.对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领导岗位上工作的专家,申请兼任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者,主要考核其管理工作业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㈣原则上不受理在教学、科研辅助岗位上工作者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

㈤对艺术类等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在审核候选人业务条件时主要考核其实践业绩。

㈥对海外引进人才遴选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审核候选人业务条件时主要考核其学术成就。

第三条 遴选程序

学校根据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结合研究生招生的实际需求,部署当年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遴选程序如下:

㈠个人申请

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填写《申请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二份,并提交表中涉及的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在研课题证明、代表性成果以及被收录或引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学科提出申请。

㈡学科审议

学科负责人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3-5人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符合条件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㈢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

学院在收到学科同意推荐意见后,对申请担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的代表性成果须聘请国内有较大影响的二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学院对全部通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博士生导师候选人及学科推荐的硕士生导师候选人材料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导师的基本条件,结合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导师队伍的现状,本着按需聘任、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认真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将通过者的《申请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二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宏观调控政策、遴选原则,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者即获得导师资格。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时,在不影响表决有效人数的情况下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

第四条 在“985”重点建设的高校担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申请担任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符合我校相应遴选条件者,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者即获得我校相应导师资格。审核结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报。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五条 指导方式

实行导师负责制和指导小组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为了适应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需要,导师必须根据培养工作需要,选聘不同研究方向、或不同学科的教师组成研究生指导小组,为研究生创造更为综合的学术氛围。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可由具有教学、科研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或少量的讲师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由2-3人组成,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由1-2人组成。

第六条 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由学院负责。学院在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公布两个月内必须对新增列导师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和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国内外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培养的模式、成果经验以及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规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上岗审核

㈠新增列的导师必须先作副导师,时间一般为一年。由学科统一安排或通过双向选择,跟随本学科带教经验丰富的导师熟悉研究生培养过程,协助指导研究生。

㈡学校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上岗审核制度,上岗审核工作由学科负责,在招生以前进行,通过上岗审核者方可安排招生。

㈢上岗条件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1.硕士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博士导师一般不超过62周岁,身体健康;院士招收博士生主要根据其身体状况决定。

    2.必须有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近三年自然科学类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JCR)来源期刊、人文社会科学类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可为第二作者)至少发表二篇论文。

4.能严格执行校、院、学科的有关文件规定,已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较好。

5.已经开设了研究生课程,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

㈣审核程序

    1.个人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信息表》。

2.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情况,采取导师互相评议或听取学生意见等形式,了解情况。

 3.学科负责人根据对导师的审核情况和当年招生计划提出导师上岗原则和建议名单,提交全体导师会议讨论,研究确定上岗名单,然后报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

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者,取消导师资格;

2.连续三年不符合上岗标准者,取消导师资格;

3.连续二年非生源原因没有招生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招生或开课任务者,取消导师资格。

㈥对导师人数相对过剩的学科,除特别优秀的申请者外,不再增选导师。

第八条 特殊情况

㈠达到退休年龄的导师,在其最后一个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时,授予导师荣誉证书,不再保留导师资格。

㈡导师到国内外进修、学习、访问,时间超过一年者,暂不安排招生;已招生的导师原则上不准安排时间超过一年的进修、学习、访问项目,确需安排者,必须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导师组不健全或力量较弱者,必须更换导师,带教满一年者,研究生可以在其学位论文中署名副导师。

㈢导师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者,不再保留其导师资格,已招收的研究生由学科安排更换导师。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

为了促使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断地自我完善,学校实行导师与学生的双向选择制度,按下列程序和标准运作:

1.学科负责人向学生全面介绍本学科、专业上岗导师的基本情况。

2.研究生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科研情况等,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填报志愿。

3.导师根据每人每年招收全国统考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名、指导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一般不超过2名、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名的原则,通过较全面的了解,从申请的学生中选拨培养候选人,其余的学生重新填报志愿或由学科统一安排。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高、承担科研项目较多、经费充足的导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加带教人数。

4.学科负责人根据双向选择的结果,并重点参考导师的治学态度、承担科研课题的级别和科研经费的数量等,提出安排意见,报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备案后确定。原则上要优先为指导研究生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奖励的导师以及治学严谨、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的导师安排研究生。

第十条 导师调转专业

导师因研究方向调整,拟调转专业的,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调转专业审核表》,经现所在学科、现学科所在学院、申请转入学科、申请转入学科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弘扬教书育人良好风气,全面促进研究生培养水平的提高,学校实行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增列学科首次遴选导师主要考虑申请人在学位点申报表中所处位置,不再搞同行专家鉴定,不实行副导师制。

第十三条 跨学院、按方向联合共建学科的导师遴选与管理,由学科统一组织,依托学院负责管理与协调。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位授权层次,原则上导师只能在经过批准的一个学科招收并指导研究生。

第十五条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学校可适当遴选一部分相近学科的主要学术带头人挂靠现有博士点担任导师,积累带教经验,一般只作副导师。在招生计划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上岗审核后也可单独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大办字[2000]1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ΟΟ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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