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工作

青岛大学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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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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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在知识创新、科技发明与技术进步等方面所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三条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的第一申请人应是具有在校学籍的研究生(包括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在籍研究生,不包括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等在册学员),申报成果应是在校期间以青岛大学名义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按内容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类别。成果形式分为理论与应用两种,理论成果形式主要为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等。每次评选奖励的数量根据成果水平从严掌握,采取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推荐指标,从中择优推荐参加省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

第五条  评选标准

(一)自然科学类: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是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具有先进性,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应用技术或科技发明成果必须是在技术上有创新,有较高的科技水平,或在相关行业得到应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社会科学类:基础研究成果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新,理论上有建树,提出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推动了学科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的;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是在解决国家和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方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的。

第六条  申报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先由研究生个人申报,经导师和院系推荐,报研究生处。

第七条  提交材料

(一)《青岛大学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五份)(见附件);

(二)以下材料根据申报成果的不同需要予以提供: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或直接反映本成果的材料,如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等(论文、著作须是正式出版的);科技查新报告书;科技成果鉴定书;使用单位证明书,或经济、社会效益评估证明书等相关资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该申报成果为非工作职务成果的证明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青岛大学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校领导及校内、外专家组成的青岛大学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评审。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实行公示期制度,入选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拟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均可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研究生处负责调查核实提出的异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对已批准的青岛大学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项,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附件:《青岛大学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评审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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