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工作

关于研究生课程补考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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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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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培养字[2006]12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的有关规定,依据我校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学习中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具体规定如下:

一、补考在该门课程结束后的下学期第二周进行。补考合格者,学位课程登记75分,非学位课程登记60分。经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随下一级重学该门课程,按学分收费。考试作弊者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学,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二、中期筛选时,凡有补考或重学记录者,均不能评定为学习成绩优秀。

三、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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