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青大校字[2008]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切实提高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提升学科水平与增强服务能力相结合,坚持重点建设与带动整体发展相结合,以优化结构为基础,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大投入和提高管理水平为保障,形成和巩固若干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学科,为全面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跨入高水平综合大学行列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建设目标。按照国家重点(含培育,下同)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其他学科四类进行管理和建设。国家重点学科以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建成能够承担国家重大创新任务的学科平台,达到或保持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省级重点学科力争建成国家重点学科或获得博士学位授权,增强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和承担重大研究课题的能力,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校级重点学科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学科或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达到省内一流水平;其他学科按照学校整体发展战略和学科发展规划找准定位,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竞争能力。
第四条 学科名称按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校、学院(教学部)、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学校设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院(教学部)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科实行学科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职责:
(一)制订、实施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制订、落实学科建设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二)负责各级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推荐(遴选)、评估、考核、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新增专业学位培养类型和专业领域的推荐工作。
(三)审批各学院(教学部)、各学科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审批各学科负责人。
(四)审议学术团队、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引进。审议图书资料与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年度计划。
(五)筹集、管理学科建设经费并监督使用。
(六)统筹、协调或决定全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院职责:
(一)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制订本学院(教学部)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学校工作要求,组织本学院(教学部)或协同其他学院(教学部)开展各级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推荐(遴选)、评估、考核、检查和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新增专业学位培养类型的推荐工作。
(三) 支持各学科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
(四) 筹集、配套学科建设经费并监督使用。
(五) 协调、支持学科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
(六) 督促各学科完成建设目标和各项任务。
第八条 学科职责:
(一) 制订本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确定各研究方向带头人。
(四) 组织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活动,培育标志性科研与教学成果。
(五) 按照学科建设规划使用建设经费。
(六) 组织学术交流,建设学科信息网页,增强学科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完善学科建设档案。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科设立或确有必要设立学术委员会的,可设立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条 制订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内容。一个建设周期一般为2-5年。
第十一条 凝炼方向。各学科与国内外同类高水平学科进行比较,追踪本学科领域发展前沿,瞄准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凝炼出已经或有望产生较大影响的研究方向。围绕研究方向进行重点建设与发展,承担更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标志性成果,提高发表论文的质量与数量,获得更多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第十二条 汇聚队伍。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学科建设的关键,按研究方向组建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人才梯队,大力营造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创新人才大量涌现、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学术环境,着力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学术带头人,建设高水平学术创新团队。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改革培养模式,推进开放式培养。增加双语课程门数,提高研究生使用原版教材的比例;提高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着力培育省级以上教学(教材)成果奖、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提高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各学科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教学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派出或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争取担任重要学术团体的主要职务,通过主办、承办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增强在国内外学术界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第四章 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设立学科建设与发展专项基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立成本分担的学科建设投入机制,多元化、多渠道筹措学科建设经费;统筹安排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公共服务体系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制度,提高学科内部创新活动的协调集成能力。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的优势,完善和发展具有青大特色的学科体系。稳步推进基础学科的发展,重视发展人文社会科学,推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渗透与交叉,特别是大力扶持前沿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十七条 进一步强化学科研究方向建设,形成合力。每个学科设置研究方向一般不少于3个,每个方向不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每位在岗教学科研人员,除主要学术带头人可以跨两个方向外,都必须编入一个研究方向。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当中所列的研究方向与学科所设研究方向须保持一致。学校开展的岗位聘任、科研立项和奖励等有关工作须以本人所在研究方向取得的成果为主要依托。
第十八条 建立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开放机制。着力推动学校不同学科之间的开放与交流,鼓励和支持跨学科研究与合作;推动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若干条件成熟的学科设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在若干研究条件较好、开发能力较强的企业、研究院所建立合作基地,使科学研究、工程实践、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有针对性地向世界知名高校、实验室派出留学人员,或吸引对方到我校做中、长期访问学者。
第十九条 集中力量,重点建设。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平台建设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政策倾斜: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对国家重点(含培育)学科每年投入200万元;对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按照1:1配套,对其他省级重点学科理工医类每年投入不低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年不低于12万元;对校级重点学科理工医类每年投入不低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年不低于6万元。学院、学科要通过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方法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使经费总量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二)支持重点学科培养和引进一批年富力强、国内一流的学术带头人和拔尖人才,引进一定数量的具有世界著名大学留学经历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结构合理的原则配备和优化师资队伍,除特殊学科外,重点学科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得少于50%,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分别达到6人和8人以上。积极推动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平台为依托,围绕重大项目汇聚队伍。鼓励校内人员根据项目和课题需要在学科间做中、短期流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学校优先从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中遴选、推荐创新团队和优秀拔尖人才,并在职称评聘、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设立重点学科学术交流基金,鼓励各重点学科主办、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支持学科负责人担任国家级学术团体理事、省级学术团体副理事长及以上重要职务。支持重点学科设立一定数量的中、长期访问学者岗位,由学校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培育更多的具有青岛大学知识产权的标志性成果。
(四)对重点学科已经形成的主要研究方向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允许学科在学校投入的建设经费中设立申请重大科研项目的预研费用,或申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与教学成果奖励、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等标志性成果的资助费用。科研管理部门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申请重大项目和奖励。
(五)建立有利于人才创造性发挥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努力营造优秀人才和重大成果脱颖而出的文化氛围,重点考核学科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的能力,引导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做出原创性成果。各重点学科应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梯队成员尤其是主要学术带头人入选长江学者、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入选泰山学者,或进入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被SCI、SSCI、AHCI、EI、MEDLINE、ISTP或CSCD、CSSCI收录一批高质量学术论文;承担若干省级及以上基金项目、政府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科研经费充足;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教学与科研奖励;取得省级以上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奖励。
(六)围绕重点学科整合资源,建设高水平研究平台。统筹重点学科、博士后流动站、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实验示范教学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央与地方共建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等建设项目,全面统筹和规划建设方案,使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中理工农医类学科的实验室面积达到1000M2以上,仪器设备总值800万元以上,具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资料室200 M2,文献资料较齐全,有大型图书资料,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研究手段国内先进。同时,瞄准国内一流学科,采购一批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仪器设备,建设若干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学研究平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科学的学科评价体系,加强过程跟踪、年度考核、结果评价,形成有效的学科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设立各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绩效指标,充分发挥评估指标在学科建设规划实施中的导向作用。重点建设学科依据学科建设规划拟定《承诺书》,经学院同意后,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作为考核依据。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学校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推动学科提高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形成有利于高水平学科建设的宏观调控体系。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符合条件、取得预期成效、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学校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重点学科评选或博士学位授权审核,并直接进入下一轮学校重点建设范围。对年度检查中建设成效差、学校提出书面警告、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学科,在上报学校的数据中出现弄虚作假问题的学科,以及验收不合格的学科,不再进行重点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有明确管理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如与学校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各学院要根据《青岛大学“十一五”学科建设专项规划》和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青岛大学学科建设项目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