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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关于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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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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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大学位字[2005]18

为了加强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修业年限

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5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二条 注册

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必须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 课程学习

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参照我校相应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要求进行,根据其特点,作如下调整:

(一)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均以60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学位课程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非学位课程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二)授课方式:一般采用汉语授课;有条件的学科,也可采用外语授课。

(三)公共课安排:

1.《中国概况》(54学时,3学分)为公共学位课。

对于在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课程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免修,取得相应学分,免修申请须在入学后两周内提出。

2.政治理论课可作为公共选修课。

(四)外国语学习:

1.外国留学研究生,要求具有一定的汉语水平。在授予学位之前,一般应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七级。

2.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外国语学习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论文工作

(一)研究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二)硕士生学位论文阶段不得少于一年,博士生学位论文阶段不得少于两年。

(三)凡以汉语授课的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都要用中文完成。凡用外语授课者,论文工作各环节一般用外文完成,也可用中文完成。无论用哪种文字完成的学位论文都必须同时具有中文和外文两种文字的摘要。

(四)学校鼓励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结合学位论文工作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五条 我校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其它管理工作由负责外事或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青大学位字[2004]19号)同时废止,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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