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大学位字[2005]22号
为规范与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开设
(一)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四类,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其它课程由各学院管理。
(二)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处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确定和开设。同时,公共学位课须有教学大纲,要求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和考核。
(三)专业学位课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立,由各学科组织专家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拟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执行。专业学位课须有教学大纲。
(四)学位课程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教师讲授时间不低于学时总数的3/4;非学位课程可以采用讲授、讨论、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五)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且开课学期不得随意变动,并同时接受全校研究生、在职培训生、研究生处批准的旁听生听课。
(六)连续3年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10人、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本研究方向学生人数2/3的课程,一般不再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七)专业外语课是外国语课程的一部分,学时数不少于40学时,由各学院自行开设。开课方式视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可单独设课,也可以与专业课学习或学位论文工作结合进行,采取分散和相对集中的办法,以讲课、答疑或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
二、课程变更
(一)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处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适当增删。
(二)专业学位课一般应有相对的稳定性,增删学位课程由学科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列入下年度课程目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增删非学位课程由学科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课程目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增设课程须写出课程教学大纲。
(三)如确有特殊原因需临时更改课程开课学期,须由学科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执行,但需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
三、排课与日常管理
(一)每学期研究生处会同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进行排课,研究生处负责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的排课事宜;学院负责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的排课事宜。
(二)原则上,由3人以上选修的专业选修课程、10人以上选修的公共选修课程方可开课。
(三)课程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接收调课申请。教学过程中若遇调课、换教师等情况,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由开课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学科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学院审批。
(四)在每学期结束前,研究生处负责将下学期课程总表发放给各学院,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将课表及课程选课名单发放给各开课教师,并将课表通知学生。
(五)任课教师如因事假、病假需临时停课,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停课前与学院教学秘书协商调、补课事宜,并及时通知到学生。凡一周之内的事假、病假申请由学院教科办审批,学院备案;凡一周以上的事假、病假申请由分管院长审批,研究生处备案。
(六)因任课教师或学生被批准参加全国、省市或学校集体活动须临时停课时,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做好相关人员的停、调、补课通知及协调工作。
四、选课
(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度,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并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二)研究生所选课程一般不予变动。若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修改,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报学科、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改动。改修、退选手续必须在开学一周内报送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办理,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开学第二周周一将公共选修课的增、退选名单交研究生处备案,逾期不再办理。改选课程不能与课程表冲突。
(三)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在职培训生和未经批准的旁听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听课、考核,不记成绩,不予承认学分。
(四)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要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须个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征得开课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五)跨一级学科选修课。
1.跨一级学科选修课是为了进一步拓宽硕士研究生知识面,加强综合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
2.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所有硕士研究生必须选修跨一级学科课程(≥2学分),在第二、三学期完成。
3.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放假前的两周,由学生本人根据研究生处所排定的下学期课表进行跨一级学科课程的选课。
4.选课时,个人填写《青岛大学硕士研究生跨一级学科选修课程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导师、学科负责人签字后,到开课学院办理选修手续。
5、《备案表》经开课学院同意后,交至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存档。按课表规定时间和课程教学要求参加听课和其他试验环节。
6.课程一经选定,不得轻易变动。如确有正当理由需退(改)选者,个人填写《青岛大学硕士研究生退选跨选课审批备案表》(改选者还需同时重新填写《备案表》),经导师、学科负责人同意后,在开学一周内到开课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办完手续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该生退(改)选信息报研究生处备案。开学一周后,不再受理退(改)选手续。
五、课程免修、重修
(一)免修手续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免修申请在学生入学后两周内提出。
(二)学生入学前一年内经研究生处批准选修过本校研究生课程,同堂考试合格并有成绩记录者,入学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即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学生入学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达到学校规定的免修资格线者,可免修英语,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表中登记其六级成绩。
(四)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准予重修,非学位课程不合格准予重修或改修,费用按规定自理。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按重修处理。
(五)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请假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1/4或旷课超过本课程总学时1/6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费用按规定自理。
六、成绩考核
(一)学分是学生学习期间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核成绩则是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凡课程学习和其他各类教学环节均需要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成绩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二)成绩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一律采用考试,按百分制记分方式。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制记分方式。学位课程达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达60分为合格。
(三)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实验、文献阅读和开题报告、学术活动等培养环节,主要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查需参考平时完成作业的情况进行,并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成绩。
(四)专业外语考试在论文答辩前进行,由各学科组织命题及考核。专业外语的成绩包括考试成绩、平时的阅读、翻译、文献摘要的成绩,考核通过记1学分。
(五)研究生所选各课程未办退选手续,又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作旷考论,成绩作零分处理。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于考试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分别报送研究生处或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凡个人原因缓考者,其考试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
七、成绩及试卷管理
(一)公共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成绩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任课教师应将成绩连同该课程考试的试题及试卷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送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按学院将成绩转发给研究生工作秘书。试卷由研究生处存档至该生毕业后一年。
(二)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选修课的成绩由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管理,任课教师将成绩单连同该课程考试的试题及试卷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在下学期开学一周之内将本学院学生的成绩及其它学院学生的跨选课成绩交研究生处。试卷由学院存档至该生毕业后一年。
(三)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将回收的研究生成绩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填课程仔细核对。凡填写在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都应有成绩,若有漏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凡个人培养计划中没有选的课程,其成绩不予登记。
(四)我校学生校外选修课程的考核成绩须由主讲教师签字,经开课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方能取得学分;成绩及试卷由开课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先转至研究生处,再由研究生处转至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存档至该生毕业后一年。
(五)外校学生的成绩及试卷由任课教师交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由研究生工作秘书将其成绩及试卷报送研究生处,以便统一将成绩及试卷转发至该生所在的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
(六)毕业生就业、退学、出国、学位论文答辩、人事档案等工作需要的成绩证明由研究生处提供。
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青大学位字[2004]12号)同时废止,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