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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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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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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实际,按照“以人为本、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健全体系”的要求,以“探索规律、深化改革、加强建设、提高质量”为目标,支持与资助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创新性研究与实践。

二、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或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教师须有不少于3年的研究生指导或研究生教学经验,管理人员须有不少于3年的研究生教育管理经历。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提倡跨学校、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组织课题。

2. 申报范围主要包括:

1)以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为主的研究生课程建设、课程体系、教材建设、培养方案的改革与优化等;

2)研究生培养模式、学科建设模式、人才选拔模式的改革,导师队伍建设、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

3)开放式教育体系的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创新中心建设、交叉学科培养机制的研究与实践等;

4)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改革实践、建设研究生创新环境的改革实践、探索研究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践、形成拔尖人才机制的改革实践、培育优秀学位论文及创新成果奖的改革实践等。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项目,只要申报人认为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同样可以申报。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该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

2.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位申请人作为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项目申请人需填报《青岛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立项申请表》。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立项的审批,授权有关专家组成的校评审小组执行,评审合格后准予立项。

4.有较好的工作基础,预期成果具有普遍性与推广意义,对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学校将优先遴选申报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

5.上一轮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未结题的,不得参加下一轮申报。

四、项目管理

1.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方式。鼓励所在学院(教学部)和学校共同资助。首批资助经费(资助金额的60%)在正式立项后拨付。各类资助项目实施一年后进行中期检查,对立项项目的进展状况做出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的实施计划及资助情况,中期检查合格,拨付第二批资助经费(资助金额的40%)。

2. 对项目经费,项目责任人须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3.项目完成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确保研究项目的质量。作为项目的主要验收成果,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前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研究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或作为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的奖励;或其研究成果被学校采纳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验收不合格,必须按专家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任何研究生教育的资助项目。

4.凡立项的项目不得任意变动计划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意外客观原因使该项目无法继续或需要暂时终止,项目负责人应在课题停顿前一个月将具体原因及说明以及对项目今后的处理意见(包括委托项目负责人提名)送交研究生处。未能完成和暂时终止的项目,其全部研究材料(成果或半成果)、阶段总结和经费开支结算要在一个月之内一并移交研究生处保存。

五、附则

1.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立项是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学院(教学部)要充分重视,保证立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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