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位论文培育

青岛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培育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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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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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实施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工程是《青岛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通过设立青岛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从研究生中选拔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选,提供条件,加强其创新能力培养,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主要从一、二年级博士生和二年级硕士生中选拔。申请人已通过论文开题,科研能力突出,已经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具备较好的科研积累,预期将取得高水平的创新成果

(二)申请人指导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目前正在从事本学科领域前沿课题的研究。

(三)申请人所在学科具备必要的培养环境和条件。

二、评审周期及程序

(一)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培育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二)由研究生本人与指导教师联合提出申请,由学科进行评议,通过者报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推荐,报学校审核。

(三)学校聘请专家组进行评审,入选者经学校批准后列入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培育对象。

三、培育措施和要求   

(一)提供经费支持。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培育基金,对培育对象提供经费支持。经费分阶段拨付,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科研和学术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培育经费经导师签字后方可使用,以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主导作用。

(二)加强导师组的指导力量。以原导师为主,辅以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教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为3-5人,负责对入选者在科研上、尤其是学位论文撰写上的指导。   

(三)对列入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对象的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根据科研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培养年限,在延长期内继续发放普通奖学金。对于科研取得重大突破,成果达到国家或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水平的培育对象,在延长期内,除追加培育经费外,研究生每月可从资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生活补贴,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硕士生可以实行硕博连读。

(四)学校鼓励各学院和导师对入选者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五)培育对象的指导教师作为优秀学位论文培育的责任主体,要积极指导、督促培育对象高质量完成培育计划。

(六)培育对象必须定期(每学期一次)向有关学院和学校报告科研进展情况,接受学院和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优秀者,可以根据需要追加资助经费。如果在入选一年后科研上没有新的成果,将取消此项培养资格。 

(七)入选者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详细填写结题报告,根据学校的安排,做好结题工作。

(八)培育期间,未经学校批准而因个人原因自行终止项目的培育对象,须将原资助经费退还学校。

四、评选及奖励   

学校实行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制度,按《青岛大学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执行。

五、附则

(一)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的第一章的第1页的页脚及发表论文的首页页脚注明获本基金资助。

(二)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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