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提高博士生招生及培养质量,我校将于2017年在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中试点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
一、组织领导
“申请-审核”制属我校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工作的一部分,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统一领导,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相关学院(学部)招生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博士生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申请-审核”制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审核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计划
眼科学计划2人,生理学计划3人,均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开展“申请-审核”制学科的所有上岗博士生导师均可通过“申请-审核”制的选拔方式招生,至多招收1人。
三、申请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全日制(双证)硕士研究生,且所申请专业在毕业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资格。
(三)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或在报考专业领域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
(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审核”制学生申请表。
(二)个人陈述书。内容包括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特别成就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设想。
(三)推荐书。须由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别签字出具。
(四)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和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
(五)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成绩单。
(六)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往届生)或论文摘要(应届生)。
(八)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其它可以证明自身能力或成就的材料,如专利等。
(九)政审表。
五、申请及选拔程序
(一)申请
1.申请者向招生导师提交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时间:2016年11月12日-11月18日。
(二)材料审核
导师审查并同意后向其所在学科推荐,学科汇总审核后,报学院(学部)审核。学院(学部)招生工作小组在认真审核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比例由学院、学科确定)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并通知申请者来校参加考核。
(三)学校考核
各学院(学部)按学科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依据学院(学部)审核方案,采取面试或笔试或面试笔试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审核。综合素质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人文素质及心理状况等方面;专业能力审核内容与方式由学院自主确定。所有审核内容需保留可以复查的记录材料,面试各环节全程录音录像。
审核工作小组每位成员对所有参加审核的申请者就考核结果进行打分(百分制),再以学科为单位按审核打分平均成绩进行排序。
六、录取
(一)各学院(学部)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招生计划,结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及评价结果、专家审核打分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审核方案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及申请人的申请审核材料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二)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定,并对审定后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随统招学生一并报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取资格。未经教育部审核通过的名单,导师和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三)通过“申请-审核”选拔的博士生,体检要求、学习年限、毕业就业、缴纳学费政策及奖、助学金政策与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七、监督
相关学院(学部)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须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学校将加强对各学院(学部)“申请-审核”制工作的管理,并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跟踪评估。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申请-审核”招生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八、其他
(一)“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不再参加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及复试,但须通过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
(二)我校“申请-审核”制只招收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确定拟录取后不允许更改录取类别。录取前须将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等转入我校相关学院,否则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