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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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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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办字2024[19]号

学院

由于人员变动和实际工作需要,根据《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章程》(青大学位字[2021]3号)文件精神,现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成原则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以学院为基本单位设立。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均衡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原则上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学院有关领导担任。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人数按本学院学科分布和师生数量设置,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任期内离退休者任职至委员会换届,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学院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办公室或秘书,负责处理其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安排

拟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学院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表》(见附件),于1128日前将纸质版(签字盖章)提交校学位办,电子版发至邮箱:qdxwb@qdu.edu.cn。

学位评定分委员成员没有调整的学院不需要再提交有关材料。

校学位办地址:浩园教学楼10楼1003室

电话:85950708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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