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青岛大学2023年新增硕士生合作导师聘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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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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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办字[2023]11号

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与国(境)内外交流合作及校内学科间交叉融合,落实双导师和指导小组培养制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近期将开展新增硕士生合作导师聘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聘任原则

1.我校已开展双导师和指导小组培养制度的培养单位根据自身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在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政府机关、厂矿企业、大型医院、艺术团体等或校内相关学科聘任合作导师。

2.合作导师仅作为上岗导师的协助指导人员,不能独立招生,原则上本学科合作导师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当年研究生招生数。

二、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2.拟聘任者职称、学位、学术水平、科研项目及专业水平等具体条件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我校科研业绩评价办法认可的高水平学术成果,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或提供专业实践平台。

三、聘任程序

1.硕士生合作导师聘任标准备案

拟新增聘任校外硕士生合作导师的学院(部)根据学科水平、人才队伍及联合培养基地情况制定硕士生合作导师聘任标准,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于6月20日前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将对各学院(部)提交的聘任标准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公布执行。

2.个人申请

申请人将《青岛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附件1)交申请学科,并同时提供申请表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表中的“近三年”起始年月均为2020年7月。

3.单位审核推荐

仅限校外专家申请者。

4.学科审核推荐

学科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议,并将符合条件者材料汇总提交学院(部)。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

学院(部)将学科推荐的名单和证明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核通过的名单需在学院(部)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办。

6.学校审批备案

校学位办汇总有关材料,将拟聘任硕士生合作导师材料复查备案。

四、提交材料

6月30日前,有关学院(部)将拟聘任硕士生合作导师的电子版《青岛大学申请聘任研究生合作导师表决票》(附件2)和《青岛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附件1)发至qdxwb@qdu.edu.cn邮箱。硕士生合作导师申请者的有关纸质材料在学院存档备查。

各学院(部)认真组织合作导师聘任工作,梳理学院(部)人才队伍现状和研究生培养模式,充分利用优质科研、教育资源,认真审核申请者的有关材料,真正聘任可以促进研究生培养的教师进入研究生合作导师岗位上。


附件1 青岛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doc

附件2 青岛大学申请研究生合作导师聘任表决票.xls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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