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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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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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办字[2018]17

各学院(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宣传教育。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及时传达,逐一排查。要求各学院(部)务必将《通知》及相关文件(见附件)通知到每位导师(含本科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和每位学生,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如实记录、统一报送检查结果。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各学院(部)要认真落实有关文件要求,明确主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指导教师作为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部),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五、学校受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监督举报电话为:0532-85950708,监督举报邮箱为:qdxwb2012@163.com

各学院(部)抓紧部署一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就此形成自查报告,主要包括项检查举措、发现问题、学位论文管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内容,于2018828日前经学院负责人审批、盖章后,报送学位办(浩园教学楼1003室),电子材料发送至qdxwb2012@163.com

 

附件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 .pdf

附件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 号).pdf

附件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34号令).pdf

附件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 .pdf

附件5《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 青大学位字〔2014〕6号).pdf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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