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反馈2017年冬季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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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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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办字[2017]19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校学位办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2017年冬季450余位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已发送至学院秘书邮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小于30%(含30%)的学位论文,导师及学位申请人自审确认不存在作假行为的,可按正常程序修改并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二、检测结果字数重合百分比超过30%,培养单位、学科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不适合参加本次学位申请”的论文,培养单位可取消该研究生本次学位申请资格;评估结果为“修改后可以达到申请学位水平”的论文,在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可修改后于培养单位收到检测结果后7日内由培养单位统一提交校学位办参加第二次检测,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三、第二次检测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小于30%(含30%)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及学位申请人自审确认不存在作假行为的,可继续按正常程序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第二次检测结果字数重合百分比仍超过30%的,培养单位须在收到检测结果7日内按《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青大学位字〔2014〕6号,附件1)要求调查其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论文被认定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需填报《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审批单》(附件2),学校将按照《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四、放弃或被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者务必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特此通知。
 
 
附:附件
1、青大学位字(2014)6号-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审批单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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