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字[2011]18号
各有关学院、教学部:
为切实做好学科建设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做好学科负责人的重新确认和选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科负责人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科建设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身体健康。
(二)担任本学科相应学位授权层次的研究生导师。
(三)学术造诣高,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汇聚队伍、团结并领导团队较好地完成学科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新增的博士、硕士一级学位授权学科须选任新的学科负责人,原有学位授权学科需重新确认学科负责人。
(二)学科负责人的设立人数根据学科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一级学科可以设1~2人,二级学科1人,特殊情况可设学科方向负责人1人。
(三)一级学科负责人的选任由学院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拔推荐。二级学科及学科方向负责人的选任由学院及学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推荐。
跨学院、按方向联合共建的学科,由牵头学院会同有关学院协商产生,要以有利于学科研究方向建设,形成合力的原则推举候选人。
(四)2011年拟在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的,也需选任二级学科的学科负责人。如果学科设置未通过论证评审,则本次选任无效。
三、材料报送
各培养单位请于9月10日前《青岛大学学科负责人选任情况备案表》(见附件)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wb@qdu.edu.cn。
学科负责人的选任,事关学科建设大局,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大学学科负责人选任情况备案表.xls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