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建设(以下简称成“双高”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和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鲁教高字[2021]5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双高”建设项目资金为省财政为有效推进“双高”建设,下拨至我校用于已立项建设的省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的建设资金,其性质为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条 “双高”建设项目以5年为一个实施周期,2021—2025年为第一个周期。
第四条 “双高”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中校长为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为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直接负责人;高水平学科牵头学院(部)院(部)长为学科建设项目第一负责人,高水平学科带头人为学科建设项目直接负责人。学校、学院、学科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双高”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人需严格执行审定的预算,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五条 “双高”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预算管理。学校根据《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任务书》和《山东省高水平学科建设任务书》统筹规划,对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为建设项目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二)年度决算,公开监督。实行年度决算制度、公开制度、监督制度,学科定期提交资金执行情况、使用效益等情况,学校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三)绩效考评,奖优惩劣。学校根据省财政资金绩效考评要求,确定校内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每年组织学科开展总结和自评,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双高”建设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填报的建设任务书和经费预算指标,充分研究论证后形成年度预算,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双高”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双高”建设项目资金使用须按严格遵守国家、山东省及学校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双高”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自主统筹安排使用。其中,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可用于校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高水平学科建设资金用于与建设学科相关的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师资队伍建设、平台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合作等。
第十条 “双高”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基建工程、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弥补正常人员经费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资金应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高端学科平台建设,且不低于总经费的60%,日常费用不得超过 10%。
第十二条 “双高”建设项目资金审批程序:
(一)学科平台条件建设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提出支出计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委托招标,财务处负责执行;
(二)引进人才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高层次人才年薪和特岗绩效由人力资源处核定标准并负责审核签批,财务处负责执行;
(三)科研活动费、人才培养费、学术交流合作费、日常运行管理费等由项目负责人签批,财务处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双高”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双高”建设项目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和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双高”建设项目经费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当年申请的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结余结转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双高”建设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学校资产范围,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购置的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应在校内或校际间共享使用。
第十七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资金报销需经手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资金报销需经手人、学科负责人、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单笔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报销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向学科及所在院部、学校主管部门汇报经费预算、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并应定期向学科主要成员、所在院部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学校结合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各学科的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负责加强对学院学科的宏观指导,推动“双高”建设与高校协同创新计划等相关项目的协同实施,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双高”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终了后,高水平大学经费使用单位和高水平学科须对项目进展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开展自我考核与评价,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至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双高”建设任务书、成效汇总表、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资料和文件等开展校内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凡是使用“双高”经费的单位均需参加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程序和内容包括:被考评单位和学科负责人向“双高”建设绩效考评工作组汇报学科建设及管理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完成及建设成效情况等;“双高”建设绩效考评工作组依据考评指标和计分标准进行赋分,并提出统一考评意见。考评意见包括总体评价、考评得分、存在问题、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双高”建设成效及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对执行效果不佳、未实现预期目标、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责成予以整改。整改不力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减拨、停拨或扣回经费。对学科经费使用规范、效益高、建设成效明显的学科,给予年度经费奖励,转入下一年度经费执行指标中。建设期满,经山东省验收考评为优秀后,可以团队建设方式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