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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2019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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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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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大学2019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指导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 2019 年度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确保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学校学建设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经费是指学校为推进《关于落实 标任务责任加快学科建设的通知》(青大党办字〔2019〕10 号 下简称“文件”),下拨至各院 (部) 用于完成文件中的 12 项重点建设任务的 2019 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其性质为学科建设专项资,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经费使用实行院 (部) 负责制,学院 (学部) 院长 ()为经费直接负责人,所有经费经学科负责人、学院(学部) 院长 (部长) 签字后予以报销。负责人需严格执行审定的预算, 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 一 ) 统筹规划,预算管理。根据《青岛大学 2019 年学科建设经使用计划书》统筹规划,对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推动 2019 年学科建设工作的持续快速发展。

( 二 ) 绩效考评,奖优惩劣。学校定期开展经费管理使用绩 评价,组织学科开展总结和自评,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院 (部) 根据填报的《青岛大学 2019 年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书》和经费预算指标,组织学科负责人和 12 项重 建设工作每项任的负责人,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后形成年度预算,各院 (部) 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报送学校审批后拨付经费。经费按 (部) 划拨至各单位进行列支。

第六条 经费预算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 经费按照文件要求,在以下范围支出:

( 一 ) 优势特色宣传费用。包括海报等宣传材料的制作、发等方面的支出;

( 二 ) 师资队伍建设费用。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人才进、学术带头人培养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教师海

外访学等方面的支出

( 三 ) 课程建设费用。包括课程网站建设、精品在线课程建 设、教学案例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 四 ) 学术交流合作费用。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 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教师学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

术报告及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

( 五 ) 中外合作办学费用。包括与国 (境) 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作交流、开展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生赴境外访学和境外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等方面的支出

( 六 ) 学生培养费用。包括学生参加各级双创竞赛、2019 年 季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全盲审”等方面的支出;

(七) 升学与就业工作费用。包括提高学生升学率和就业等方面的支出;

(八) 毕业生跟踪工作费用。包括用人单位走访反馈等方 支出;

(九) 优秀毕业生联系工作费用。包括优秀杰出校友联系 、走访反馈等方面的支出;

(十) 科研项目费用。包括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 学研究目申报产生的学术交流、获批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十)学术成果费用。包括新增省部级及以上获奖的申报、 获批奖励及专著出版、ESI 科提升等方面的支出;

(十二) 成果转化与服务社会费用。包括教师进企业、机关、 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 日常管理费用。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发生的办公 品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以上项费用从 2019 年度学科建设经费支出,资金不足时可 向学校申请追加。

第九条 经费应主要用于 12 项重点建设任务,其中日常费用不超过 5%,学术交流费用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十条 经费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不得用于放校人员劳务费和报销餐饮费。

第十一条 经费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原则上应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按照学校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12 月底,各院 (部) 应将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 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等形成工作报告,提交至学校。

第十五条 12 月底,学校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经费的 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经费管理使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 果作为一年度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效果不佳、经费使 用不当弄虚作假、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或无法实现预目标的,学校视情况扣回部分或全部剩余经费。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校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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