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和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各高校科学统筹、有效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以下简称“双高”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9号)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高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高水平大学和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双高”建设项目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高”建设旨在支持和引导列入计划的高校对标国际或国内同类型领先高校和学科,聚焦学校和学科特色与优势,研究制定学校和学科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与路径,细化任务与举措,加强支持与保障,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建设实效。
第三条 “双高”建设以5年为一个实施周期,2021—2025 年为第一个周期。
第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从省级教育发展资金中统筹确定“双高”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意见。省教育厅负责制定资金分配办法,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省财 政厅负责按时拨付下达资金;各有关高校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并对使用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五条 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学校建设规划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本轮实施周期内“双高”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标准。
(一) 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支持标准。“冲一流”建设 高校每校每年不低于 3000 万元,“强特色”建设高校每校不低于 2000 万元。
(二)省属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支持标准。
1.高峰学科:自然科学类每学科每年不低于 1500 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学科每年不低于 750 万元;
2.优势特色学科:自然科学类每学科每年不低于 1000 万元、 人文社科类每学科每年不低于 500 万元;
3.培育建设学科:自然科学类每学科每年 150 万元左右、人文社科类每学科每年 75 万元左右。
其中,对列入支持范围的民办本科高校及其学科,给予适当补助。
(三) 驻鲁部属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支持标准。对驻鲁部属 高校建设学科的支持资金,由学校在省部共建支持经费中统筹安排。对新增列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行列或全国学科评估 A 等级的,省财政按一定额度经费予以奖补。
第三章 立项认定和资金下达
第六条 根据《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方案》《山东省 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实施方案》部署和遴选条件要求,省教育厅按照“强优、扶特”原则和规定工作程序,组织确定立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
第七条 立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由学校在实 施期财政支持资金总额框架内,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资金支出计划,分年度提出当年财政支持资金预算申请,省财政相应下达资金,具备条件的纳入部门预算批复。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双高”建设项目资金由高校自主统筹安排使用,其中,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可用于校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高水平学科建设资金用于与建设学科相关的项目。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基建工程、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 酬待遇、弥补正常人员经费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第九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 扩大使用范围。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有效。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高校要强化项目协同,加强“双高”建设与高校 协同创新计划、 应用型大学建设等相关项目的协同实施,明确各自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实施范围,整合相关资源,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加快资金支出,当年申请的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高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凡使用“双高”建设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学校资产范围,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购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应在校内或校际间共享共用。
第五章 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高校是“双高”建设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双高”建设任务书、成效汇总表、绩效自评报告等有关资料和文件,对各高校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年度报告、3年中期评估和5年期满考核验收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预算终了后,各高校就项目建设进展、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分为“学校自评”和“统一考评”两个阶段,“学校自评”由各高校负责,“统一考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考评组)进行。考评组由学术、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统一考评”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汇报答疑。被考评高校和学科负责人向考评组汇报学科 建设及管理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完成及综合评价情况等 并回答考评组有关提问。
(二)现场核查。考评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考察等形式 核查“双高”建设情况等。
(三)初步反馈。考评组将初步考评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工作 改进建议向高校和学科负责人进行反馈。
考评组依据考评指标和计分标准进行赋分,并提出统一考评 意见。考评意见包括总体评价、考评得分、存在问题、改进建议等。
第十七条 考评组专家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考评职责和权利,并对考评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评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统一考评完成后, 考评组根据考评意见形成总考 评报告,包括“双高”建设实施总体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项目管理的亮点、改进工作的建议、具有推广价值的措施等。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双高”建设成效及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对执行效果不佳、未实现预期目标、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高校将采取督促整改,扣减、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直至取消建设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条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