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关于制(修)订全日制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青大研字〔2015〕7号
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培养方案的修订应以培养社会特定职业领域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为指导,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为依据,结合专业学位评估工作要求进行制(修)订。
(二)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培养方式、学分要求、课程设置、专业实践、个人培养计划、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工作、毕业和学位授予等内容。各项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专业学位授权点按领域招生的,按领域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不分领域的按学位授权点类型进行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两个以上单位分别招收和培养同一专业学位类型研究生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共同修订培养方案。
(四)正确认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定位,以学校为主体,依托行业组织或企业,通过创新培养模式,改革管理体制,大力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五)要加强研究生联合基地的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建设相关课程、参与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建立产学有机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以基地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六)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应突出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应用能力、适应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
(七)培养方案内确定的课程,须编写课程简介与课程教学大纲。
(八)培养方案由学院(教学部)组织制(修)订,由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研究并指导完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九)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特殊情况需要修订的,按正常修订流程执行。
二、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如下: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2.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4.各专业学位类型结合本专业学位类型特点,参照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教育部文件要求,从专业技能、知识结构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修业年限
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4-6年。
(三)培养方式
1.采用全日制研究生管理模式。
2.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要紧密衔接,理论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实习、实践可以在实习单位或实践现场完成。
3.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吸收本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四)学分要求
实行学分制。一般以课内18学时为1学分,医学门类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1学分,其它门类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4学分。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明确要求的,请执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
(五)课程设置
1.课程设置的原则与要求
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根据职业领域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构建结构合理、职业特色突出的课程体系。课程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各授权点要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创新教学模式,规范案例教学程序,提高案例教学质量,强化案例教学效果。培养方案中必须指明需进行案例教学的具体课程,教学大纲中必须明确案例教学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课程设置中要求开设“行业发展前沿讲座”课程,邀请行业实践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面向研究生做行业发展前沿讲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3-4次讲座,并撰写学习报告,经导师审查通过者,视为完成“行业发展前沿讲座”课程,计1-2学分。
医学门类课程原则上半年内完成,其它门类研究生的课程原则上一年内完成。
2.课程分类及学分分布
(1)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程为必修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非学位课程为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开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各学科要开设足够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给研究生留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必须满足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
(2)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培养方案中可以明确规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某种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修或豁免考试的课程。
①公共学位课 5~7学分
其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人文社科) 1 学分
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医科) 1 学分
第一外国语 2~4 学分
其中:学术规范课、职业伦理课 不少于1学分
③非学位课程 3~17学分
其中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负责制订。
(六)专业实践(8学分)
1.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研究生需到企业或行业实际部门实习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要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专业实践环节考核由校内导师负责。
2.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
3.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三年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4.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中期报告和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各专业要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七)个人培养计划
每个硕士研究生培养都须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各培养环节及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和进度等。培养计划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6周内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八)中期筛选
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进行中期考核工作,具体要求见《青岛大学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中期筛选的暂行办法》。
(九)学位论文工作
方案中应明确学位论文内容和形式要求,加强过程管理,通过明确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评阅与答辩等环节的要求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1.正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格和标准。学位论文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选题必须来源于生产实践,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结合专业实践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2.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
3.两年制研究生在第二学期末、三年制研究生在第三学期末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证。开题报告必须在查阅文献资料、结合专业实践内容的基础上进行,通过者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开题报告应公开进行,并由开题报告评议小组评审。开题评议小组成员3-5名,均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中1-2名应同时是专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开题报告包含文献综述,文献综述的要求和字数由各专业学位类型根据自身特点确定。
4.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对论文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一般应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半年左右进行中期检查。
5.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6.答辩前是否需要公开发表文章以及发表文章的等级和数量,由各专业确定。
7.在各专业学位类型的培养方案中要明确写明论文的形式和字数、文献综述的要求和字数以及发表文章的具体要求。
(十)毕业和学位授予
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达到本专业学位类型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专业实践学分、其它必修环节和发表文章要求,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学校开设的第一外国语课程考试或小语种的国家相应等级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达到本专业学位类型的发表文章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相应专业学位。
三、附则
(一)本文件适用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按本意见制定的培养方案从2015级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