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大学位字[2001]8号
研究生教育督学制度的建立是学校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起保证、提高、监督和评价作用的一种管理机制。督学深入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培养的各环节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督学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一、督学组织的构成
督学组织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秘书一名。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从本校教授中选聘若干人;秘书由研究生处干部担任,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
二、督学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威望的教授;
(二)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
(三)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四)善于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能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改革建议;
(五)坚持原则,思想敏锐,办事公正,不徇私情,实事求实;
(六)身体健康。
三、督学的职责
督学负责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负责监督和检查日常教学、科研情况,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信息。
(二)每周听课2学时以上,并针对教师教学思想,工作态度,教学方法及教学研究给予指导和建议;
(三)有权随时听、评任何一门课程,并对该课程的教学情况有认定权;有权提请督学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某一门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和认定;
(四)每二周一次对1—2位教师的学位论文指导工作、教书育人情况进行抽查和评定;
(五)每二周一次对学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和学位论文完成情况抽查和评定;
(六)参加专业评估和其他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等重大活动;
(七)对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提供咨询;
(八)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九)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写出本学期的工作总结,交研究生处。
四、督学的待遇
(一)由校长颁发《青岛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学聘书》和督学标志;
(二)按工作量发放酬金。
五、督学的任期
督学每年聘任一次,任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