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字[2011]6号
各有关学院: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学位〔20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高度重视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性,将《通知》精神落实到博士答辩与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届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的通知》(学位办字[2011]3号)要求,做好博士论文预答辩审核工作,对论文进行认真负责的综合评审,确保预答辩工作的质量与实效。预答辩结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正式答辩。
三、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参加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双盲评审。有一位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或论文得分﹤60分的,不得参加正式答辩。
四、博士学位论文必须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学院要组织导师、学科要对照分析检测结果,认真审核论文,对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成果)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的,不允许参加正式答辩。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程序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审核,确实保证论文质量。
六、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在按学院要求提交一定份数的纸质学位论文存档的基础上,须同时提交与存档论文一致的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学院汇总后,随学位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报送的电子版博士学位论文为全文,包括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引注和参考文献等,博士学位论文如有涉密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核、处理,学科、学院负责逐级审查。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