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各直属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质量为核心的发展要求,全面分析和评价我国博士质量,制定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政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事部决定在所有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博士质量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人才培养水平,对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培养规模不断扩大,为国家培养了大量高层次专门人才,并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博士质量已成为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
调查工作的重点是:全面评价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分析影响博士质量的相关因素,总结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经验和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博士质量的对策。经过调查,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博士质量评价的标准和教育理论;
(二)全面分析和评价我国目前博士质量状况、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三)通过有针对性的、国际间的深入比较和研究,明确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与原因;
(四)提出今后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思路、方针、策略,建立起博士质量的保障制度和体系。
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要通过本次调查,对本单位博士质量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深刻的调查、分析和总结,寻找博士研究生培养当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方向,采取切实措施,将工作重心真正转移到重视质量、提高质量上来。
二、方式和要求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国博士质量分析总体方案》(见附件1),本次调查以博士质量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一)按照《博士学位论文比较分析方案》(见附件3),选取本单位具有代表性的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组织专家进行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纵向比较和国际比较研究,形成专家评价意见综述。
(二)在本单位组织关于博士质量的分类问卷调查(抽样方法、问卷样式和填写要求,见附件4),按时回收问卷,并整理能够说明本单位博士质量情况的5位博士的典型材料,以及博士在其中作用突出的3个代表性突出的成果的典型材料。
(三)填写《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情况数据表》(见附件5)。
(四)按照《博士质量调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根据以上调查采集的基础数据和评价素材,全面分析和评判本单位博士质量状况,总结本单位博士生培养的经验和问题,提出保障博士质量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单位博士质量分析报告。
本通知及所有附件的电子文档均可于 http://www.moe.edu.cn , http://www.edu.cn 下载。
三、时间安排及材料报送
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于2007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以上工作,并提交以下最终调查材料:
(一)本单位博士质量分析报告(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
(二)博士学位论文纵向、国际比较的专家评价意见综述(各一式二份);本次调查之前,已经进行过类似的学科比较分析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请提交相关分析材料(一式二份)。
(三)实际回收的分类调查问卷。
(四)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数据表(一式二份)。
(五)本单位5位博士、3个代表性突出的成果的典型材料一份。
请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将上述调查材料于2007年11月30日以前寄(送)达北京大学教育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政编码:100871,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赵世奎 010-62767626,13683201132
skzhao@gse.pku.edu.cn
张广斌 010-62767626,13811817608
guangbinzhang@163.com
范 巍 010-84637141,15910667078
tianfw@zju.edu.cn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博士质量的调查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数据和评价意见的收集、整理、分析,以及本单位调查的总结工作,以高质量的工作确保调查过程及其结果的客观有效、科学严谨。通过本次调查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单位一定要清醒地认识质量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紧紧围绕质量这个中心,推进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1、中国博士质量分析总体方案(摘录)
2、博士质量调查报告提纲
3、博士学位论文比较分析方案
4、博士质量调查问卷(问卷Ⅰ至问卷Ⅳ)
5、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情况数据表
6、博士质量调查访谈提纲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事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