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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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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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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青大研字[200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教学。
 
第二章 一般性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性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师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第四条 备课不认真、授课无讲稿、照本宣科或讨论课组织不力,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第五条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及地点。
    第六条 实验准备不认真,导致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20分钟。
    第七条 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大纲要求。
    第八条 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5~20分钟。
    第九条 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监考迟到、早退或对违纪现象置之不理或瞒报。
    第十条 考试命题、阅卷评分出现明显差错。
    第十一条 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文献综述、学术活动无故不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改变进度或要求不严,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未按时上报或未按要求上报上一级教学主管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 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5~20分钟。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五条 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散布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第十七条 无故缺课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教师上课、监考迟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第十九条 考前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
    第二十条 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超过20分钟。
    第二十一条 未经研究生处同意对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导致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未经研究生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20分钟。 
    第二十五条 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
    第二十六条 不按时上报教材征订表或由于不认真填写造成错订、漏订或教材主管部门征、订、发教材不及时,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过程中对细菌、病毒等生物制品或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九条 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条 由学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现后两周内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一般性教学事故,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由学院在本学院内给予通报批评,并报研究生处、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性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经学校批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十四条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扣发全年岗位津贴或课时酬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学院、学科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载入责任者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全校通报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或课时酬金;受行政处分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全校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或因失职而影响教学造成严重后果者,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事故责任者或部门,经查实后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文件《青岛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青大学位字[20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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