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学位授权点审核申报表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学位办便字100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各委托自行审核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0〕18号和学位〔2010〕19号文件规定,2010年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已开始进行。现就申报表填写以及申报学科点最低申报要求作如下补充说明,并请遵照执行。
1.申报表样表“Ⅲ学术队伍”部分所填写和统计的人员,申报表样表“Ⅳ-1-2”部分所填写的学术带头人,应是2009年12月31日人事关系隶属申报单位的在编人员。
2.申报表样表“Ⅳ-1-2”部分所填学术带头人成果,应是该人在规定期间内署名本人取得的成果。申报表其它处所填或所统计成果,应是在规定期间内署名申报单位所取得的、属本学科领域的成果。
3.同一人员的同一成果或同一科研项目,不能在不同学科申报表中同时填报。
4.申报表中“Ⅲ-2”部分每个学科方向所填写学术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应不多于3人。每一学科方向所填写成果并不局限上述所填人员取得的成果。
5.申报表“Ⅴ-2”部分所填“高校人文社科奖”是指教育部评审的“高校人文社科奖”。
6.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同一奖项(如省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只填写和统计1个奖项。
7.申报表中所填报科研经费以及申报学科点最低要求中的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系指科研项目经费,不包括其它配套或专项经费等。
8.申报表中所填或所统计具体科研获奖项目,以及申报学科点最低要求中所统计的具体科研获奖项目,其奖励级别的确定,可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各自行审核单位根据具体奖项的情况,经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后作出具体规定。
9.申报学科点最低要求中有关指标的统计时间与申报表规定的截止时间相同,均为2009年12月31日。关于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中授硕士学位数,根据文件规定可以申报的现无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以及现有的二级学科硕士点均为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增列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都可不受已授硕士学位5人的限制。
10.申请撤销已有一级学科授权点后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授权点不占限额,但所增列一级学科授权点如属学科专业目录规定分设二级学科但申报单位尚无二级学科授权点的,仍计入文件规定的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每个自行审核单位增列此类学科点的限制数量(即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2个,1986年及以前建立研究生院的自行审核单位每单位不超过2个,其他自行审核单位每单位不超过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