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积极发展,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
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MTCSOL),翻译硕士(MTI),艺术硕士(MFA),临床医学博士、硕士,口腔医学博士、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工商管理硕士(MBA)。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
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一。
三、申请办法
1.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如具备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可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法律、教育、体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公共卫生、工商管理等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请填写附件二(1-5);申请艺术硕士培养单位,请填写附件二(1,2,3,6);申请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博士、硕士培养单位,请填写附件二(1,2,3,7,8)。申请表可从教育部网站下载(http://www.moe.edu.cn/)。
3.申请报告和填写的申请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 11月15日前,一式十份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理医处。
四、审批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有关单位的申请进行审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结果,批准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冯政清 010-6609789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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