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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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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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办〔2008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积极发展,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

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MTCSOL),翻译硕士(MTI),艺术硕士(MFA),临床医学博士、硕士,口腔医学博士、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工商管理硕士(MBA)。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

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一。

三、申请办法

1.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如具备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可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法律、教育、体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公共卫生、工商管理等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请填写附件二(1-5);申请艺术硕士培养单位,请填写附件二(1,2,3,6);申请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博士、硕士培养单位,请填写附件二(1237,8)。申请表可从教育部网站下载(http://www.moe.edu.cn/)。

3.申请报告和填写的申请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 11月15前,一式十份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理医处。

四、审批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有关单位的申请进行审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结果,批准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冯政清   010-6609789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1. 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doc 
2. 新增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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