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关于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青大研字[2006]4号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是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招生类别
现阶段,我校招收自费来华和校际交流的外国留学研究生。
二、招生专业
我校有
三、报考资格
1.持外国护照申请在我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外国公民。
2.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学习成绩优良。
4.汉语水平考试(HSK)已达到六级合格标准。
5.年龄不限。
6.身体健康并符合国家“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
四、招生办法及程序
㈠根据校际或两国其他部门间的交流计划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者,按校际或其他部门间达成的协议办理报名手续。
㈡在国外或已在华的符合来华留学研究生资格的个人,申请自费攻读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者,应直接向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除本文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在华事务、经费担保证明,并应有在华常驻机构的委托担保人。
㈢考生应缴验的材料
1、“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3、经公证后的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阶段的学业证书、所学课程及成绩表(复印件)。
4、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的推荐信。
以上所有材料均应是中、英二种文字之一或附有经公证后的译本。
㈣申请时间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必须于入学当年的三月底以前送抵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㈤报名
符合上述条件者,到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报名手续,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核实申请材料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于四月底以前寄出准考通知或免试通知。
㈥命题
1.初试考试科目及命题要求
入学初试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硕士生
2.试题的格式要统一、规范,试题要打印(用
㈦初试
初试时间一般在每年6月份,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
原则上所有考生均应参加初试。其中在华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推荐免试条件者,可申请免初试。
㈧复试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复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由我校自行确定。
㈨录取
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审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并于六月底将录取名单与具体安排通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事宜。
五、经费
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财务处负责执行。
六、入学
新生按“入学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到。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七、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培养、毕业、学位授予等工作参照青岛大学相关文件执行。
八、其他
各有关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作好对外宣传工作,扩大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数量。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既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又要兼顾派遣国和外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