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青大研字[2006]17

 

第一章         

第一条  青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的全校性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机构,其工作接受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指导、协调全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秘书一人。指导委员会下设青岛大学MPA教育中心,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日常事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门小组开展某些专项工作。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选聘,每届聘期三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学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经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三章     

第六条  在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并提供有关政策建议和咨询;

三、制定全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四、全面指导、检查、评估全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以及相关教育管理活动;

五、组织开展与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六、推动我校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七、指导和开展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内外交流活动;

八、承担与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