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定
青大研字[2006]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行学校、中心或学院两级负责制。
第三条 校研究生处是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管部门,以目标管理为主,负责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的管理与质量监督。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公共平台建设,促进资源共享。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定和教育质量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教育中心,负责核心课程的开设以及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学位授予的标准和学位申请的办法,审核专业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遴选结果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根据培养领域或方向,研究生处确定招生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招生入学专业课考试、教学组织和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做好有关材料的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七条 学校支持各中心(学院)开展对外宣传、吸引优秀生源、扩大招生规模。
第八条 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须参加每年1月份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学位教育研究生须参加每年10月份全国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联考获得入学资格或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相应的专业学位。学位教育研究生按照不同类型的(专业)学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由我校自主录取。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到中心(学院)报到,填写入学有关表格,交纳培养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中心(学院)请假,否则视为放弃。各中心(学院)应在规定报到日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报到、交费情况等报研究生处,并根据需要办理相应的学生证、图书证等。
第十条 各中心(学院)应认真组织新生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在所在中心(学院)注册并办理交费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各中心(学院)须在规定注册日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交费情况等报研究生处。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鉴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不离岗的特性,其注册方式由各中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学习与培养
第十二条 各中心(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培养方案,开展培养工作。核心课程的教学管理等由中心(学院)统一负责;方向课程的教学管理由方向所在学院负责。学生学习采取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案例讨论与实践训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应明确本专业研究生必须进校脱产学习的时间。
第十三条 各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开课后2个周内将教学安排报研究生处备案,以便安排督学听课和组织教学评估活动。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按学科领域编班授课,每班设班主任1名,负责日常教学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班主任工作由中心(学院)负责。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用弹性学制。一般课程学习在一年半内完成,论文阶段工作在一年或一年半内完成,总学制最长不超过5年。参加10月份全国在职联考并被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次年春季入学,并开始计算学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一般不受理其休学、保留资格及转专业等申请。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并按时听课,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请假,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凡请假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1/3或旷课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1/6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该课程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学。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0分(含60)以上为合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试管理参照《青岛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校后应尽早确定指导教师。原则上,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由校外专家参与组成的导师组集体指导。校外导师需填写《青岛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简况表》,经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一般课程学习一年后即可申请开题,开始学位论文工作。各中心(学院)应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及论文答辩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1.课程考试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或两次考试违纪者;
2.学位论文请人代写或抄袭者;
3.入学前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规定和条件者;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5.逾期未取得学位者;
6.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按规定被取消学习资格者,所在中心(学院)应提交书面报告,报研究生处审批。被取消学习资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不退还已交学费。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以及其它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填写退学申请书,经所在中心(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审批结果由所在中心(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学位或经学校正式批准终止继续学习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参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离校办法办理。
第五章 学 位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了学位论文后,可按照《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程序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办学协议,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统一签署。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徽、研究生证及其在校脱产学习期间的管理参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原始材料(试卷、成绩单、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材料等)由学院指派专人负责集中保管,其中试卷至少应保存至该研究生毕业后1年。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等应按学校档案馆的要求归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奖励、处分、成绩单、学位证明等材料由所属中心(学院)负责寄送学生工作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种专业学位教育。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