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青大研字[2006]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的全校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机构,其工作接受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全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协调全校各工程领域专业学位教育活动,促进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不断发展、完善和工程技术、工程管理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从事教学、科研、工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秘书一人。指导委员会下设青岛大学工程硕士教育中心,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日常事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门小组开展某些专项工作。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选聘,每届聘期三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全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经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在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各工程领域协作组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并提供有关政策建议和咨询;
三、制定全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审批各工程领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四、全面指导、检查、评估全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及相关教育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六、推动工程硕士培养领域与企业界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
七、指导和开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内外交流活动;
八、承担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