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青大研字[2006]14

 

第一章        

第一条  青岛大学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的全校性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机构,其工作接受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全校性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协调全校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进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和卫生队伍建设的联系和协作,加强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不断提高卫生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促进卫生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实施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医学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秘书一人。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选聘;每届聘期三年,必要时可

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全校医学专业学位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经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在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校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并提供有关政策建议和咨询;

三、制定全校医学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四、批准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的组成;

五、根据学校医学专业学位有关文件,指导各单位制定、完善实施细则;

六、全面指导、检查、评估全校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及相关教育管理活动;

七、推动医学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协调;

八、组织与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九、总结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推动医学专业学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十、承担与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章程(青大学位字[2002]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