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青大学字[2005]12

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弘扬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强健体魄。

第四条 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是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第二专业及主辅修,学制互通、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以及毕业、结业与肄业按照《青岛大学学分制实施条例(修订稿)》等有关学籍规定实施。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学费、学籍及奖励等按照《青岛大学关于应征入伍的在校本、专科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青岛大学学生评价体系(试行)》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有关考试管理规定。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请假管理办法,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缺席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青岛大学学分制实施条例(修订稿)》规定的退学情形;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学院报审核部门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六条所列第一、二款退学情形由教务处审核;第三款规定退学情形,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处审核。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同时由审核部门将退学决定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退学的本、专科(高职)学生,需在15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需在15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退学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全校师生应当遵守《青岛大学校园秩序管理条例》,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校园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积极为学校发展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青岛大学学生文明公约》,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在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青岛大学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大学社团管理规定》在校内成立、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校外勤工助学由校团委负责管理;校内勤工助学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管理。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青岛大学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代考、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下达15日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对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进修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青岛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