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青大学位字[2006]15号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不断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一)办班条件
1、凡我校具有硕士学位(含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计划完备,社会需求旺盛,生源条件较好,均可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2、异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合作单位,应能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应配有专人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日常管理。
3、凡我校与其他单位以青岛大学名义联合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须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协议由学院按规定与合作单位签署,但须经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二)学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
2.具有与举办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工作两年以上。
(三)招生及注册办法
1、符合办班条件的单位,需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简况表》一式五份,于每年3月10日前交研究生处审查通过并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拟定招生简章并组织招生报名工作。如需刊登和印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广告和招生简章,办班单位须填写《山东省招生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经研究生处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擅自刊登广告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2、同意登记备案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有效期为该班实施教学计划所需的年份,一般为二年。下一年度办班需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3、学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到相关学院(学科)报名,并按规定交纳课程学习费用;办班单位统一携带学员报名注册材料、财务处收费审核表(附学员交费凭据复印件)、课程表等材料(文稿及电子稿),到研究生处办理新生注册手续。经复核备案后,发放研究生处统一制作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证。学号由研究生处统一编制。
(四)培养
1、学制一般为一年半到两年,自批准注册之日算起。
2、学院(学科)依据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学员特点,选聘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合理设置并开出课程,进行系统的课程教学。授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员的考勤工作,凡请假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的1/3或旷课超过1/6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查),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学;已通过全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者可申请免修外语,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表中登记其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课程考试应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具体安排要向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负责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活动和教学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
3、课程学习可通过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跟读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课程两种方式进行。跟班听课申请一般每年6月或12月下旬办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在学期间,一般不受理转专业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跨学院转专业按重新注册办理,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科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一般每年9月上旬办理。
5、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政治思想诸方面表现良好者,可提出结业申请,经学科、学院审查合格,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携带结业名单、结业成绩等相关材料及课程进修班办班书面总结到研究生处办理结业手续,发放山东省学位办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号由研究生处统一编制。一般每年6月或12月办理。
6、学员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原始试卷、考试成绩单、注册、结业等相关材料均应由学院妥善保存,原始试卷保存至其结业后1年(申请学位者保存至其获取学位后1年)。
(五)学员管理
凡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办班单位的管理。凡违反学校规定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学员资格,处理结果通知学员所在单位。
(六)其他
1、各学院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对本年度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总结,将招生情况、学员基本情况、教学计划、授课的具体地点、办班经验与教训等材料交学校研究生处,汇总后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符合条件申请学位者,可按照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未经过登记备案在我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发毕业文凭、学位证书,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是全面贯彻我国学位条例,多渠道促进高级专门人才成长的需要。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表明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硕士学位的水平,具有相应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
(一)学位申请者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
2、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3、自修学分开始,四年内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以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者,可申请开题,进入学位论文阶段。论文开题安排及相关材料须及时报研究生处备案,以便督导和检查。修满规定学分但尚未通过国家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提前开题者,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每年9月上旬,个人提交申请,到相关学院审核,缴纳论文阶段学费。申请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书;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
(4)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和国家规定专业的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5)由我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课程考试成绩单;
(6)学位论文阶段注册资格审查表。
2、每年9月中旬,办班单位统一到研究生处进行申请学位注册资格审核备案。
(三)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主要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鉴定意见认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修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一般不少于32学分)。考试课程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2)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论文要求、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有关问题按照《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论文从开题至获得学位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学年。
三、质量监督与评估
为加强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各办班单位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办班情况进行自查和复查,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办学质量。
四、收费管理
所有办班单位的收费和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五、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文件(青大办字[20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