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研究生证、研究生校徽管理办法

                                                      青大学位字[2005]24

   第一条 研究生证系研究生身份之证明,研究生校徽系研究生之标志。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报到注册后,领取研究生证、校徽并登记备案。

    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的返校日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注册的研究生证无效。

    第四条 研究生证须随身携带,校徽应佩戴在左胸前。

    第五条 研究生证、校徽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在研究生处登记备案。研究生证丢失后原则上只能补办一次,研究生校徽丢失后不再补发。

    第六条 研究生证、校徽遗失,如果产生不良后果,学生须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冒领、重领研究生证、校徽,不得随意涂改,不得转借、抵押,不得送人。如有违反,本人须做出书面检讨,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同时,研究生处将视其态度和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证中有关信息要根据档案记录如实填写。其中,假期探亲乘车区间栏内,应填写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更改。若家庭所在地变动,必须由原探亲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开具变动证明,方可更改。

第九条 研究生离校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证、校徽缴销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青大学位字[2001]8号)同时废止,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