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青大学位字[200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为加强管理,从严治校,防患于未然,保证教学秩序持续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教学。

第二章 一般性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性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师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第四条  备课不认真、授课无讲稿或照本宣科,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第五条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及地点。

    第六条  实验准备不认真,导致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20分钟。

    第七条  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大纲要求。

    第八条  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520分钟。

    第九条  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监考迟到、早退或对违纪现象置之不理或瞒报。

    第十条  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差错。

    第十一条 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文献综述、学术活动无故不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改变进度或要求不严,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未按时上报或未按要求上报上一级教学主管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  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520分钟。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五条  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散布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第十七条  无故缺课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教师上课、监考迟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第十九条  考前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

    第二十条  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超过20分钟。

    第二十一条  未经研究生处同意对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须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未经研究生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20分钟。 

    第二十五条  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

    第二十六条  不按时上报教材征订表或由于不认真填写造成错订、漏订或教材主管部门征、订、发教材不及时,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过程中对细菌、病毒等生物制品或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九条  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条  由学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现后两周内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一般性教学事故,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由学院在本学院内给予通报批评,并报研究生处、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经学校批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十三条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性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扣发全年奖金或课时酬金,两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学院、学科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载入责任者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全校通报者,扣发当月奖金或课时酬金;受行政处分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全校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或因失职而影响教学造成严重后果者,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事故责任者或部门,经查实后从严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青大学位字[2001]7号)同时废止,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